阿里巴巴起诉腾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获赔43.2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1月15日,阿里巴巴关联公司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腾讯关联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6480-6531、6535、6536、6538-6555号之二十七,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原告为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音乐公司)。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产品“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型号:TD-K01)及“腾讯叮当”APP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通过公证处购买“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型号:TD-K01)一台,并经公证证实,通过该涉案产品及配套“腾讯叮当”APP可以点播涉案的上述歌曲。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将未获得授权的涉案专辑通过涉案产品及软件予以传播,其主观上具有过错。
涉案作品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收录在《五月天第一张创作专辑》《疼你的责任》等10张音乐专辑中的歌曲,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独占性授权将歌曲授权给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时间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阿里巴巴享有上述涉案录音制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的第三方采取法律措施。
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32000元;驳回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9600元,由原告负担31680元,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7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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